非居住者不動產業主
香港富裕層在日本的相続稅曝險
香港沒有遺產稅,但移居日本超過10年後,全球資產可能納入日本相続稅課稅範圍。 <!-- enrich:v1 country=H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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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 Snapshot
香港無遺產稅;但在日居留與資產結構,可能令香港家族的全球資產落入日本相続稅網。
為什麼這件事對在日香港居民很重要
對香港居民而言,日本相続稅最容易被低估的原因,是兩地制度的出發點完全不同。香港自 2006 年 2 月 11 日起廢除遺產稅,香港稅務局(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 IRD)在「Estate Duty」頁面明確說明,該日或之後死亡的個案,一般不需要就申請遺產承辦提交遺產稅誓章、帳目或遺產稅清繳文件:
https://www.ird.gov.hk/eng/tax/edu.htm
因此,很多香港高資產家庭會自然以為:「香港沒有遺產稅,所以日本也只是處理日本物業而已。」這個判斷在日本相続稅下並不安全。
日本的相続稅不是只看資產在哪裡,也會看被繼承人與繼承人的住所、國籍、在日居住期間,以及是否屬於日本相続稅法上的無限制納稅義務者。國稅廳在「相続人が外国に居住しているとき」說明,部分情況下,即使相続人住在日本以外,日本國外財產也可能成為相続稅課稅對象:
https://www.nta.go.jp/taxes/shiraberu/taxanswer/sozoku/4138.htm
對香港居民尤其重要的是,香港採用地域來源概念處理多項稅務,而日本相続稅的風險判斷則可能延伸到全球資產。若家族成員長期在日本居住、持有日本不動產、香港公司股份、投資組合、保險、信託權益或強積金(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MPF)權益,死亡或繼承發生時,便需要同時整理香港側文件與日本側申報位置。
可引用的一句話:香港已廢除遺產稅,但「香港無遺產稅」不等於「香港居民的海外遺產不會被日本相続稅觸及」。
這篇文章聚焦香港高資產人士、在日香港居民、日本物業持有人,以及已將家族成員送往日本居住或留學的香港家庭,說明日本相続稅曝險如何形成、常見錯誤在哪裡,以及在聯絡日本稅務顧問前應準備哪些資料。
關鍵申報機制
日本相続稅分析的第一步,不是直接計算稅額,而是確認「誰死亡、誰取得財產、雙方在死亡時與過去期間的日本連結」。對香港居民來說,以下幾個機制最常影響結論。
1. 香港沒有遺產稅,但日本仍可能要求相続稅申報
香港的 Estate Duty Ordinance(Cap. 111)已因 Revenue (Abolition of Estate Duty) Ordinance 2005 而停止適用於 2006 年 2 月 11 日或之後死亡的個案。這是香港側的制度結果。
但日本側會獨立判斷是否有相続稅申報義務。若被繼承人死亡時在日本有住所、或繼承人在日本有住所、或相關人士過去在日本居住期間達到特定條件,日本可能不只看日本不動產,也可能看香港銀行帳戶、香港上市股票、私人公司股份、境外基金、保險權益、貸款債權、信託受益權及其他海外資產。
換言之,香港 IRD 不徵遺產稅,不會自動解除日本國稅廳對日本相続稅的判斷。
2. 「10 年」是香港家庭規劃日本居留時的核心警戒線
日本相続稅制度中,過去在日本有住所的期間會影響課稅範圍。很多香港家庭安排子女、配偶或創辦人長期居住日本時,只考慮簽證、學校、生活成本及所得稅,卻沒有建立相続稅時間表。
如果香港家族成員在日本居住時間拉長,特別是接近或超過重要年限,日本側可能從「只看日本國內財產」轉向「可能看全球財產」。這對香港高資產家庭很敏感,因為主要財富往往集中在香港公司股份、香港及海外證券帳戶、家族信託、保險保單、私人貸款與跨境物業,而不是日本銀行帳戶本身。
實務上,應至少建立以下時間軸:
- 每位家族成員首次入境日本並實際定居的日期
- 取得日本住所或長期居所的期間
- 離開日本後是否仍保留住所、配偶、子女、住宅或主要生活中心
- 死亡時被繼承人與繼承人的居住地
- 過去 10 年及更長期間的日本居留紀錄
- 是否持有日本國籍或只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香港特區護照、BNO 或其他國籍身份
這些資料不是形式問題,而是決定日本是否只課日本財產,或可能課全球資產的核心。
3. 日本相続稅申報期限通常是死亡翌日起 10 個月內
國稅廳說明,相続稅申報書通常需要在知道相続開始之日的翌日起 10 個月內提交;一般情況下,即由死亡翌日起計 10 個月。若截止日為星期六、星期日或日本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https://www.nta.go.jp/taxes/shiraberu/taxanswer/sozoku/4205.htm
這一期限對香港家庭特別有壓力,因為香港側往往需要處理遺產承辦、Grant of Representation、銀行解凍、公司股權文件、MPF 受託人文件、保險理賠、估值報告及家族成員間的分配安排。即使香港沒有遺產稅,香港文件整理仍可能佔用大量時間。
更重要的是,日本相続稅不會因為香港遺產承辦程序未完成而自動延長。國稅廳也說明,遺產未分割時仍需在期限內申報,並按法定相続分等方式先行計算:
https://www.nta.go.jp/taxes/shiraberu/taxanswer/sozoku/4208.htm
4. MPF、ORSO 與退休權益不能只按香港稅務理解處理
香港居民常見資產包括 MPF、強積金自願性供款、ORSO 計劃、僱主退休福利及保險型退休安排。IRD 對 MPF 供款扣稅及僱主稅務處理有專門說明,例如 MPF FAQ 與 MPF and Recognized Occupational Retirement Schemes 頁面:
https://www.ird.gov.hk/eng/faq/mpf.htm
https://www.ird.gov.hk/eng/tax/ere_mpf.htm
但香港側對 MPF 的所得稅或扣除處理,並不直接決定日本相続稅。日本側需要分析的是:死亡時是否存在可評價的權利、受益人是否因死亡取得利益、該權益在日本相続稅上是否屬於相続、遺贈或類似死亡取得財產,以及估值基準日與文件證明如何整理。
因此,MPF 不是一句「香港退休金」就可以排除。對高資產家庭而言,應準備 MPF 受託人聲明、累算權益結餘、指定受益人資料、死亡索償文件及任何 ORSO 或僱主退休安排文件,交由日本側稅務顧問與香港 CPA 協調判斷。
5. 香港公司股份與家族公司估值是高風險項目
很多香港富裕家庭的主要資產不是個人名義銀行存款,而是私人公司股份。公司可能持有香港物業、海外證券、日本不動產、貸款債權或營運業務。日本相続稅需要評估被繼承人死亡時取得的財產價值,而私人公司股份通常需要看公司帳目、淨資產、未分配利潤、關聯方貸款、物業估值及股份權利。
香港公司文件常見包括 Companies Registry 紀錄、周年申報表、股東名冊、董事名冊、公司章程、審計報告、管理帳、銀行月結單及物業估值。這些文件的英文或中文版本,通常需要與日本申報資料對接;必要時還要準備日文說明或摘要,避免日本稅務署無法理解公司資產構成。
6. 日本不動產持有人要同時看相続稅、登記與納稅資金
若香港居民持有日本不動產,死亡時日本側幾乎必然需要檢視相続稅影響。日本不動產的估值可能涉及固定資產稅評價額、路線價、倍率方式、租賃狀況、貸款餘額及共有比例。若繼承人不住日本,還需要安排日本側聯絡窗口、文件收受、納稅方法及可能的納稅管理人。
國稅廳相続稅申報頁面列明,相続稅申報與納稅通常同期限完成,逾期可能產生加算稅及延滯稅。若資產多為不動產、缺乏現金,則需及早評估延納可能性;國稅廳「相続税の延納」說明,延納需要符合相続稅額、資金困難及擔保等條件:
https://www.nta.go.jp/taxes/shiraberu/taxanswer/sozoku/4211.htm
7. 日本與香港稅務協定通常不能直接解決相続稅
日本與香港之間有關所得稅的安排,主要處理所得、常設機構、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問題。對相続稅或遺產稅而言,不能假設所得稅協定會自動提供相続稅免稅或抵免。
香港沒有遺產稅,所以也不一定有可供日本相続稅抵免的香港遺產稅。若家族另有英國、美國、加拿大、澳洲或其他地區資產,則可能需要再看當地 estate tax、inheritance tax、probate fee 或遺產管理規則。日本側申報必須與母國或資產所在地專家協調,避免同一資產漏報、重複估值或時間點不一致。
常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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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為香港沒有遺產稅,日本就只看日本物業
香港 Estate Duty 的廢除只是香港側結論。日本相続稅會按日本法律判斷課稅範圍,可能觸及香港及其他境外資產。 -
沒有記錄在日居住期間
高資產人士常有多地居住安排。如果沒有入出境紀錄、住址紀錄、租約、學校紀錄、工作安排及家庭生活中心資料,死亡後才重建居住事實會非常困難。 -
忽視 MPF、ORSO、保險與退休福利
MPF 在香港是退休制度,但在日本相続稅下要看死亡時是否存在可評價權利及受益人取得利益。不能只用香港所得稅概念判斷。 -
只準備香港遺產承辦文件,沒有準備日本申報資料
Grant of Representation、遺囑、死亡證明及銀行文件對香港程序重要,但日本申報還需要資產估值、負債、受益人資料、親屬關係、居住歷史及日文申報附件。 -
私人公司股份沒有估值基礎
香港家族公司若持有物業、投資或關聯方貸款,股份價值可能是日本相続稅的核心。只提供公司註冊證書不足以支持申報。 -
等到香港銀行解凍後才找日本稅務顧問
日本相続稅期限通常只有 10 個月。香港銀行、MPF 受託人及保險公司處理時間可能很長,應在死亡後盡早建立日本側申報清單。 -
沒有安排日本側代表與香港 CPA 溝通
香港 CPA 熟悉 IRD、BIR60、利得稅、薪俸稅及公司帳目;日本稅理士熟悉相続稅、財產評價及稅務署程序。兩邊需要協作,而不是各自處理一半。
我們能為您做什麼
Tsuji Global Tax Desk 負責日本側相続稅與相關日本稅務申報工作,包括日本相続稅曝險判定、課稅範圍分析、日本不動產及日本資產整理、香港及海外資產在日本申報上的分類、納稅管理人安排、申報期限管理,以及與日本稅務署溝通所需的資料整備。
我們不取代客戶母國或香港側專業人士的角色。相反,我們會與客戶既有的香港 CPA、CA、EA、Steuerberater 或其他母國側稅務顧問協作,讓香港側文件、公司帳目、MPF 資料、遺產承辦資料、保險文件及海外資產估值,可以正確轉化為日本側可使用的申報資料。
對香港高資產家庭,我們通常按以下流程工作:
- 確認被繼承人與繼承人的居住地、國籍、在日居留期間及死亡時生活中心。
- 分類日本國內財產、香港財產、其他海外財產與可能的死亡取得利益。
- 檢視香港側 Estate Duty 廢除後仍需準備的承辦、銀行、MPF、公司及保險文件。
- 與香港 CPA 或家族辦公室協調私人公司股份、關聯方貸款及資產估值資料。
- 建立日本相続稅申報時間表,管理 10 個月期限、納稅資金及可能的延納議題。
- 準備日本側申報、附件說明及必要的日文摘要。
- 在申報後回應日本稅務署可能的查詢,並與香港側顧問保持一致口徑。
我們的重點不是單純填表,而是把香港制度與日本制度之間最容易出錯的部分翻譯清楚:香港沒有遺產稅、MPF 有香港本地規則、香港公司帳目按香港準則管理,但日本相続稅有自己的課稅範圍、估值時點與申報期限。
香港居民常見問題
For 香港居民,香港已廢除遺產稅,還需要理會日本相続稅嗎?
需要。香港自 2006 年 2 月 11 日起廢除遺產稅,這只是香港側不再徵收 Estate Duty。若被繼承人或繼承人與日本有住所、長期居住或日本資產連結,日本可能仍要求相続稅申報。尤其是日本不動產、在日銀行帳戶、在日公司股份,以及長期在日居住後持有的全球資產,都應逐項檢查。
For 香港居民,移居日本多久後全球資產會有日本相続稅風險?
不能只用單一日期回答,因為日本會看被繼承人與繼承人的身份、住所、國籍及過去在日居住期間。不過,對香港高資產家庭而言,「過去 10 年」是必須管理的核心時間軸。若家族成員長期在日本居住,應在接近重要年限前做相続稅曝險檢查,而不是等到死亡或資產轉移時才處理。
For 香港居民,MPF 死亡權益在日本一定免稅嗎?
不一定。MPF 是香港制度下的退休安排,IRD 對供款扣除及僱主稅務處理有明確規則,但日本相続稅會按日本法律看死亡時的權利與受益人取得利益。需要檢查 MPF 受託人文件、累算權益、指定受益人、索償條款及死亡時價值,才能判斷日本側如何申報。
For 香港居民,香港公司股份需要放入日本相続稅申報嗎?
若日本相続稅的課稅範圍包括海外資產,香港私人公司股份可能需要申報。即使公司沒有派息,股份本身仍可能有價值。日本側通常需要公司帳目、股東資料、資產負債、物業估值、投資組合及關聯方貸款資料,以支持股份估值。
For 香港居民,日本相続稅期限可否等香港 Grant of Representation 完成後再算?
通常不可以。日本相続稅申報期限一般由知道死亡之日的翌日起 10 個月內計算,不會因香港遺產承辦程序未完成而自動延長。若遺產未分割,日本也可能要求先按法定相続分等方式申報。因此,香港承辦程序與日本申報準備應同步進行。
For 香港居民,日本與香港的稅務協定可以避免日本相続稅嗎?
一般不能這樣假設。日本與香港的稅務安排主要處理所得稅類問題,並不等於相続稅自動免除。由於香港沒有遺產稅,也常常沒有香港遺產稅可供日本抵免。若資產分布在其他國家,還需要再與當地稅務或遺產律師確認。
For 香港居民,只有日本物業、本人不住日本,也需要申報嗎?
可能需要。日本不動產屬於日本國內財產,非居住者取得日本國內財產時,也可能涉及日本相続稅。是否需要申報,要看資產價值、繼承人、債務、扣除、死亡時情況及整體課稅範圍。建議在死亡後盡早由日本側稅務顧問檢查,而不是只依賴香港側文件。
聯絡我們前的轉換檢查清單
在預約有償範圍確認諮詢前,請盡量準備以下資料。資料越完整,我們越能在第一次會議中判斷日本相続稅曝險、缺口與下一步優先事項。
1. 身份與居住資料
- 被繼承人及各繼承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國籍及稅務居民身份
-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香港特區護照、BNO 或其他國籍資料
- 日本在留資格、在留卡期間、住民票有無及日本地址紀錄
- 過去 10 年的日本入出境及居住時間表
- 配偶、子女、主要住宅、工作地點及生活中心說明
- 死亡日期、死亡地點及死亡證明文件
2. 日本側資產與負債
- 日本不動產地址、登記資料、固定資產稅通知書、租賃合約及貸款資料
- 日本銀行帳戶、證券帳戶、保險、退休金或公司股份資料
- 日本公司或合同關係資料
- 日本境內債務、未付稅金、醫療費、喪葬費及貸款餘額
- 任何過往日本贈與、相続或信託安排文件
3. 香港側資產與文件
- 香港銀行及證券帳戶月結單,最好包含死亡日附近結餘
- 香港上市股票、基金、債券、保險及投資相連保單資料
- MPF、強積金自願性供款、ORSO 或僱主退休福利文件
- 香港物業地址、按揭、估值、租賃及共同持有人資料
- 香港私人公司股東名冊、周年申報表、審計報告、管理帳及公司資產明細
- 家族貸款、股東往來帳、信託、代持或 nominee arrangement 文件
4. 遺產承辦與家族文件
- 遺囑、遺產分配協議、家族信託契約或 letter of wishes
- 香港 Grant of Representation、遺產承辦申請狀況及律師聯絡資料
- 婚姻證明、出生證明、親屬關係文件及受益人名單
- 保險受益人指定文件
- 任何正在進行的遺產爭議、分產協議或家族會議紀錄
5. 期限與風險資訊
- 日本相続稅 10 個月期限的預估截止日
- 香港銀行、MPF 受託人、保險公司及律師的預計處理時間
- 是否已有日本稅務署、銀行、司法書士或不動產管理公司來信
- 是否需要納稅管理人、翻譯、估值師或日本不動產登記支援
- 是否有足夠日圓現金納稅,或需要評估延納、資產出售或資金調度
6. 現有專業顧問
- 香港 CPA、律師、家族辦公室、私人銀行或信託公司的聯絡方式
- 其他國家的 CPA、CA、EA、Steuerberater、律師或稅務顧問資料
- 已完成或正在準備的香港、海外及日本稅務申報
- 希望由 Tsuji Global Tax Desk 負責的日本側範圍,以及希望母國側顧問繼續負責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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