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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工作者 / 個人事業主

台灣海外所得最低稅負制與日本側申報的協調

台灣對海外所得(含日本不動產、薪資、投資收益)的最低稅負制需要與日本側申報協調,避免雙重課稅。 <!-- enrich:v1 country=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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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 Snapshot

台灣居民有日本所得時,須先判定日台稅務居民身分,再協調日本確定申告與台灣最低稅負。

為什麼這件事對在日台灣居民很重要

對在日本工作的台灣自由工作者、雙邊受僱者、遠端工作者、投資人或持有日本不動產的人來說,「日本已經報稅」不等於「台灣端沒有申報義務」。真正需要確認的是三件事:第一,您在日本屬於非居住者、非永住者或非永住者以外的居住者;第二,您在台灣是否仍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第三,日本所得或境外所得是否要納入台灣的「個人基本所得額」。

台灣的最低稅負制不是單純的海外匯款稅,也不是只看錢有沒有匯回台灣。依財政部對海外所得的說明,在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若同一申報戶全年合計達規定門檻,原則上須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基本所得額超過年度公告免稅額時,才進一步計算基本稅額。財政部也提醒,海外所得通常不在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內,納稅義務人需要自行檢視並申報。可參考財政部說明:民眾透過金融機構投資境外金融商品產生之海外所得,應注意依規定自行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

引用時可以這樣記:台灣個人最低稅負制的核心不是「海外所得一律課稅」,而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達門檻且基本所得額超過年度免稅額時,才進入基本稅額計算。

日本端也有自己的課稅範圍。國税庁說明,日本居住者原則上包含日本國內與國外取得的所得;非居住者則以日本國內源泉所得為課稅範圍。日本另有「非永住者」制度,會影響國外源泉所得是否因日本國內支付或匯入日本而納稅。國税庁對國內源泉所得範圍的說明可參考:No.2878 国内源泉所得の範囲

因此,日台協調的重點不是選一邊申報,而是建立一張完整的所得地圖:所得來源地、支付地、工作提供地、資產所在地、稅務居民身分、已繳稅款、可否外國稅額扣抵,以及日台民間租稅取決め是否可適用。

關鍵申報機制

1. 先判定台灣端是否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台灣所得稅法第7條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通常包括兩類: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者;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但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也以相同架構說明外籍人士符合居住者規定時的申報方式,詳見:符合居住者規定的外籍人士應如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對長期在日本居住的台灣人來說,不能只用國籍判斷。即使您持有台灣護照,也要看該年度是否仍符合台灣「境內居住之個人」定義;同時,也要看日本所得稅法下是否已有日本住所、居所或在日居住期間,進而成為日本居住者。

2. 日本端的居住者、非永住者與非居住者

日本所得稅下,個人常見分類包括:

  • 非居住者:原則上只對日本國內源泉所得課稅。
  • 居住者中的非永住者:在日本有住所或居所,但過去10年內在日本有住所或居所期間合計不超過5年,且不具日本國籍者,通常需特別判斷國外源泉所得的日本課稅範圍。
  • 非永住者以外的居住者:通常以全世界所得為日本課稅範圍。

國税庁對非居住者課稅架構的說明可參考:No.2873 非居住者等に対する課税のしくみ。若您是自由工作者,尤其要區分服務實際提供地是在日本、台灣或第三國,因為工作地點會直接影響日本側的所得分類與申報方式。

3. 台灣海外所得與個人基本所得額

台灣最低稅負制下,常見被忽略的海外所得包括:

  • 日本公司支付但屬境外工作安排的薪資或報酬
  • 日本不動產租金、出售日本不動產的財產交易所得
  • 日本或海外券商帳戶的股利、利息、基金配息、債券收益
  • 海外股票、境外基金、結構型商品出售利益
  • 自由工作者向日本客戶、台灣客戶或第三國客戶收取的服務收入
  • RSU、ESPP、Stock Option 等跨境股權報酬
  • 加密資產交易所得或其他海外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主管法規「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明定,海外所得類型包含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財產交易所得、退職所得及其他所得等,並以給付日所屬年度計入。可參考: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

財政部近年新聞稿亦反覆提醒,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時,應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以114年度為例,個人基本所得額免稅額為新臺幣750萬元,超過後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並與一般所得稅額比較。年度門檻與免稅額可能隨年度公告調整,申報時應以當年度財政部與國稅局公告為準。可參考:5月報稅請留意!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達100萬元且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應計算及申報基本稅額

4. 日台民間租稅取決め與外國稅額扣抵

日本與台灣之間不是一般國家間租稅條約形式,而是透過日本台灣交流協會與台灣日本關係協會間的「日台民間租稅取決め」,並由日本國內法建構類似租稅條約的框架。國税庁明確說明,該取決め不是日本國締結的國際約束,但日本已透過國內法整備建立相當於租稅條約的制度。可參考:外国居住者等所得相互免除法関係(日本と台湾との民間租税取決め)情報

這對台灣居民的實務意義在於:

  • 某些日本國內源泉所得可能需要事前提交「外国居住者等所得相互免除法に関する届出書」等文件,才能適用減免或非課稅。
  • 若日本與台灣兩端都主張課稅權,可能需要透過外國稅額扣抵或相互協議機制處理。
  • 日本端已繳納的所得稅、復興特別所得稅、源泉徴収稅額,台灣端是否可扣抵,要看台灣最低稅負制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規定,而不是自動全額抵免。

日本居住者如有外國所得稅,可依日本外國稅額控除規定,在限額內從日本所得稅額扣除;國税庁說明可參考:No.1240 居住者に係る外国税額控除。反過來,台灣端對海外所得在所得來源國已繳納的所得稅,也可能依規定扣抵基本稅額,但必須備妥日本稅務文件與繳稅證明。

5. 日本確定申告與台灣綜合所得稅申報的時間差

日本個人所得稅確定申告通常針對1月1日至12月31日所得,申報與繳納期限通常在翌年3月中旬。台灣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通常在翌年5月辦理,但外籍人士、離境情形及年度公告可能有不同安排。

在日台雙邊情境中,建議順序是:

  1. 先完成日本端所得分類與確定申告試算。
  2. 取得日本端申報書、源泉徴収票、支払調書、納付紀錄或課稅證明。
  3. 將日本所得按台灣端所得性質重分類,例如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所得、租賃所得、利息所得、財產交易所得。
  4. 交由台灣端會計師判斷是否列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是否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以及日本已納稅額是否可扣抵。

常見錯誤

  • 以為「人在日本」就一定不是台灣稅務居民,沒有檢查台灣住所、居留日數與家庭經濟中心。
  • 以為日本確定申告完成後,台灣最低稅負制就不需要再看。
  • 只看台灣國稅局下載所得資料,忽略海外所得通常不在查調所得資料範圍內。
  • 把所有日本收入都當成同一種所得,沒有區分薪資、執行業務、不動產租賃、財產交易、股利、利息與權利金。
  • 未保存日本源泉徴収票、支払調書、確定申告書控本、納税証明書、賃貸契約書、不動產出售契約與券商交易明細。
  • 未判斷日台民間租稅取決め是否需要事前屆出,事後才發現源泉稅無法順利減免。
  • 錯過日本確定申告期限或台灣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導致兩邊資料無法銜接。
  • 把匯款日當成唯一課稅時點,忽略台灣海外所得原則上要看給付日所屬年度,日本端也有自己的收入認列規則。
  • 用日圓、台幣、美元多幣別資料自行換算,卻沒有留下匯率依據與計算工作底稿。
  • RSU、ESPP 或 Stock Option 只在出售時處理,忽略歸屬、行權、出售可能分屬不同稅務事件。

FAQ

對台灣居民而言,日本已扣繳所得稅,台灣還要申報最低稅負嗎?

可能需要。日本扣繳或日本確定申告只解決日本側課稅問題。若您在該年度仍屬台灣「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且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達最低稅負制規定門檻,就要判斷是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日本已納稅款可能作為外國稅額扣抵資料,但不代表台灣自動免申報。

對台灣居民而言,日本不動產租金是否屬台灣海外所得?

若您是台灣稅務居民,日本不動產租金通常會被視為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一種,需檢視是否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日本端則要看您是否為日本居住者或非居住者;若非居住者收取日本不動產租金,日本支付方可能涉及源泉徴収。國税庁對非居住者不動產租金源泉徴收有專門說明:No.2880 非居住者等に不動産の賃借料を支払ったとき

對台灣居民而言,出售日本不動產要同時看日本與台灣嗎?

是。日本國內不動產出售通常屬日本國內源泉所得,日本端可能需要申報讓渡所得;台灣端若您仍是台灣稅務居民,也要檢視該財產交易所得是否屬海外所得並納入基本所得額。財政部也提醒,出售境外不動產屬海外所得,應按交易價格減除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計算所得;文件不足時可能產生不利認定。可參考:出售境外不動產,記得申報個人基本所得稅額

對台灣居民而言,海外券商或日本券商的投資收益會被台灣國稅局自動帶入嗎?

通常不能期待自動帶入。財政部明確提醒,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投資人應自行依金融機構對帳單、海外所得明細通知單、交易報告與APP資料申報。這一點是台灣最低稅負制最常見的漏報風險。

對台灣居民而言,日本自由工作收入要列為薪資所得還是執行業務所得?

要看契約與實際工作型態。若有雇傭關係、指揮監督、固定薪資與員工福利,日本端可能偏向薪資;若是以個人事業、業務委託、專案報酬收款,則可能屬事業所得、雑所得或台灣端的執行業務所得判斷。跨境自由工作者最重要的是保存契約、請求書、入金紀錄、工作地點紀錄、客戶所在地與實際服務內容。

對台灣居民而言,日台民間租稅取決め可以完全避免雙重課稅嗎?

不一定。日台民間租稅取決め提供類似租稅條約的框架,並有源泉稅減免、相互協議等機制,但是否適用要看所得種類、居住者身分、受益所有人、文件提交時點與各自國內法。它是協調工具,不是自動免稅保證。

對台灣居民而言,什麼時候需要同時找日本稅理士與台灣會計師?

只要同一年同時涉及日本申報與台灣最低稅負制,就建議雙邊協作。特別是有日本不動產、RSU/ESPP、海外券商、自由工作收入、多國客戶、日台居住者身分不明、或已收到國稅局補件通知時,不應只由單邊顧問處理。

我們能為您做什麼

Tsuji Global Tax Desk 負責日本側申告與跨境資料整理,包括日本所得分類、確定申告、源泉徴収資料確認、納稅管理人安排、日台民間租稅取決め相關日本側文件確認,以及日本已繳稅額的證明資料整理。

我們不取代您母國側的 CPA、CA、EA、Steuerberater 或台灣會計師。實務上,我們採取分工模式:Tsuji Global Tax Desk 處理日本法令、日文稅務文件、日本税務署溝通與日本申報;您的台灣會計師則依台灣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財政部與國稅局解釋,判斷台灣綜合所得稅、個人基本所得額、外國稅額扣抵與申報表填寫。

這種雙邊協作能避免兩個常見問題:一是日本端用日本所得分類完成申報後,台灣端無法直接使用;二是台灣端知道需要申報海外所得,但缺少日本端正式文件與稅額拆分。對高所得自由工作者、跨境投資人、日本不動產持有人與移居日本的台灣家庭來說,這是降低雙重課稅與漏報風險的核心流程。

Conversion Checklist Before You Contact Us

預約有償範圍確認諮詢前,請先準備以下資料。資料越完整,我們越能在第一次會議中判斷日本側申告範圍、台灣端需交給會計師的資料包,以及是否存在雙重課稅風險。

1. 身分與居住者判定資料

  • 台灣身分證或護照上的基本資料
  • 日本在留卡、簽證類型、入境日、出境日
  • 該年度在日本、台灣及第三國的停留日數表
  • 日本住民票、租賃契約、住所開始日
  • 台灣戶籍、家庭成員居住地、主要生活與經濟中心說明
  • 過去10年在日本居住期間,用於判斷日本非永住者狀態
  • 是否有日本配偶、台灣配偶或扶養親屬,以及其居住地

2. 日本所得與申報資料

  • 日本源泉徴収票、支払調書、報酬明細、給与明細
  • 業務委託契約、請求書、入金紀錄、銀行帳戶明細
  • 日本確定申告書控本、青色申告決算書或収支内訳書
  • 日本所得稅、復興特別所得稅、住民税、事業税的納付紀錄
  • 日本税務署或市區町村發行的納税証明書、課税証明書
  • 若有日本不動產:租賃契約、管理費、修繕費、固定資產稅通知、貸款利息資料
  • 若出售日本不動產:買賣契約、取得成本、仲介費、登記費、讓渡費用與匯款紀錄

3. 台灣最低稅負制相關資料

  • 台灣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 是否已申報或預計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 台灣國稅局查調所得資料
  • 海外所得明細通知單、金融機構對帳單、券商年度報表
  • 日本及其他海外投資帳戶的股利、利息、出售損益、基金配息資料
  • 海外不動產租金與出售資料
  • 外幣收入的入帳日、給付日、換匯日與採用匯率
  • 日本已納稅額是否要提供給台灣會計師作外國稅額扣抵判斷

4. 投資、股權與特殊報酬資料

  • RSU、ESPP、Stock Option 授與通知、歸屬明細、行權紀錄、出售紀錄
  • 加密資產交易明細、交易所年度報表、錢包轉帳紀錄
  • 境外基金、債券、結構型商品的配息與出售報告
  • 公司分紅、董事酬勞、顧問費、權利金收入資料
  • 日本、台灣或第三國公司股份持有情形

5. 期限與目前狀態

  • 日本確定申告是否已完成,若未完成,預計申報年度
  • 台灣綜合所得稅是否已完成,若未完成,申報期限與會計師窗口
  • 是否已收到日本税務署、台灣國稅局或金融機構補件通知
  • 是否有即將出售不動產、移居、離境、結婚、離婚、扶養變動或大額匯款
  • 是否需要納稅管理人、日文文件翻譯摘要或給台灣會計師的日本稅務資料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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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台灣居民 - 有償範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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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是否需要申報、應保存哪些資料,並在報稅季前整理收入與費用。

初次諮詢費:JPY 30,000。我們確認內容後會寄送付款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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